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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华:中国公司治理规范化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26-05-07       浏览量:

(原载于《现代国企研究》2026年第2期,作者高明华,系潮人论坛 二级教授,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公司治理50人论坛学术委员会执行主任兼秘书长)

    一、中国公司治理:现代化还是规范化

    公司治理需要现代化吗?从发达国家看,公司治理的实践已经上百年,但公司治理这个词却只有40多年的时间,公司治理也正是在近40年中走向成熟的,从这个角度看,公司治理本就是现代的,或者说,“公司治理现代化”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但我国的公司治理确实存在问题,或者说,不够现代化。在我近36年的国有企业和公司治理研究中,感觉我们的公司治理结构越来越复杂了,但我们的公司治理机制没有跟上。如何使公司治理组织机构发挥作用?这就是公司治理机制问题。在我国,总是习惯于在“公司治理”后面加个后缀“结构”。其实,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健全很容易,但让它们发挥作用却不容易。从公司治理结构看,国外有的,我们有;国外没有的,我们也有;既有德日模式的味道,也有美英模式的色彩,还有我们自己的特色,可以说,够“现代”了。但为什么我们的公司治理总是被诟病?这就是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化的问题了。这里的“规范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信守契约,公司治理各机构之间以及各利益相关者之间是契约关系,而非上下等级关系,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强制或服从;激励和约束合约也都基于契约关系而订立。二是合规,这里的“规”既包括国内的“规”,尤其是法律规则,也包括我国签字并承诺的国际的“规”,对于出海企业,还要合乎东道国的“规”。

    二、公司治理主要解决现代企业的哪些问题

    现代企业有三个重要特征:第一是有限责任,而古典企业是无限责任,所以现代企业容易做大,而古典企业做不大。第二是产权分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者基本上不干预经营者,经营者是职业化的经理人;古典企业则是产权不分界,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中在一个人身上。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有完善的公司治理。

    为什么公司治理最重要?第一,它要解决对有限责任的滥用问题。公司治理不到位的话,有限责任很容易被滥用。现实实践中有限责任存在很大程度的滥用,主要表现是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过度干预其所持股的公司经营,公司出现问题时,他们会说,你是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法人,因此我只承担有限责任。目前的法律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如国外有揭开法人面纱的原则。中国新公司法第23条也明确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89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这两条规定与国外的揭开法人面纱的原则是一致的。

    尽管公司法对有限责任的滥用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个问题并未解决,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还有所加剧。比如穿透式监管和大监管体系,穿透式监管和大监管体系很有必要,但需要有个“度”,而这个“度”又不容易把握,导致实践中很容易扩大化,就是对企业管的过多,且多头管,多维、全链条、全覆盖,存在以行政权力行使股东权利的现象,出了问题又不承担责任,而根据公司法,如果是因为你的过度插手而导致的问题,你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目前这方面的诉讼越来越多。这本身就反映了公司治理在解决滥用有限责任方面的薄弱,公司治理迫切需要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它要解决由于产权分解所带来的内部人控制和代理问题。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本要通过专业化分工来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和企业价值,进而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回报。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如果没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就会产生内部人控制和代理问题。但我国企业实践中,所有权和经营权一直纠缠在一起,二者的分离很不到位,所有者对企业经营插手太多,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仅控制董事会,也控制经理层,导致企业家潜能难以发挥。实际的结果是:一方面,内部人控制没有解决好,比如中国华融的赖小民,他曾经声称:我是党委书记、我是董事长,你拿我奈何?这就是典型的内部人控制,这与我们一直以来的“一把手”观念存在密切关系,权力太大,且集中于一人。这与公司治理的“契约、制衡”的基本理念是相背离的。同时,大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过度,以及前述的滥用有限责任而不负责任还导致普遍的“躺平”,实际经营效率与本可以实现的最大化效率之间存在很大差距,这意味着代理成本非但没有降低,反而进一步增加了。

    三、中国公司治理应该如何完善

    不论是相较发达国家的公司治理,还是响应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求,我们目前的公司治理显然还存在很多短板,必须尽快补上这些短板。

    第一,董事会必须具备高度的独立性。从全球趋势看,董事会的独立性越来越强。如美国标准普尔500强中,独立董事平均占比85%,董事长也大都由独立董事担任。绝大部分公司只有CEO才进入董事会,股东(或其代表)和其他高管人员基本不进入董事会。关键专门委员会,包括审计、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构成。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可以不再设置后,董事会将承担起监督职责,这也对我国董事会的独立性提出了更高要求,这顺应了国际趋势。

    第二,要保证董事有效履职。董事会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如何保证这些人有效履职?答案是,应使独立董事主要来自透明化的、竞争性的、职业化的经理人市场。透明化保证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监督成本更低,竞争性意味着不尽职的独立董事很容易被替代,职业化意味着独立董事基本上都是职业经理人(其他公司高管),他们职业转移的代价很高,或者说,干不好无路可退。这种经理人市场意味着独立董事会高度重视自己的职业声誉,从而做到忠实履职。

    第三,董事会职责主要是监督而非决策。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董事会职责越来越偏重于监督,而非决策。由于董事会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他们对企业的了解无论如何也比不上内部的高管人员。因此,通常的做法是,由以CEO(总经理)为首的职业经理层负责决策的拟定,董事会主要负责审议和批准。而且,董事会审议和批准的决策都是战略决策,日常经营决策则授权给职业经理层独立做出。战略决策是方向性的,因此,董事会决策数量不应太多。另外,董事会还有一项不可或缺的重大决策,就是选择忠诚的和有能力的CEO。战略决策做出后,他们的工作就是对经理层落实决策和合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保证了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合理分工,并对自己分工内的工作独立承担责任,从而能够提高各自的工作效率。

    第四,董事会决策前置到党委会应视为一种科学决策程序。党委会成员都是公司内部人,而董事会是最终决策机构,并对最终决策承担独立责任,由于董事会越来越多的由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构成,因此,要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做出决策前与作为内部人的党委会成员进行充分讨论和沟通,无疑是保证董事会决策科学性的必然选择。在发达国家,董事会做决策之前都要和经理、股东、员工、财务总监、律师等进行充分沟通,还要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行董事会决策。这其实就是前置。前置就是沟通调研、做可行性分析的过程。但必须强调,这种前置是董事会科学决策的程序,而非最终决策。

    第五,要防止监事会不再设置后的监督真空。监事会不再设置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能不能承接起原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呢?按目前的董事会的构成、决策程序和审计委员会职权,显然承接不了,很可能会形成监督真空。监事会尽管实际的监督效果不理想,但从法律上,它的职权是很大的,包括决定权、起诉权等。而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机构,它只是咨询和建议机构,最终决策是由董事会做出;也很难发起诉讼,比如对董事长和总经理发起诉讼。因此,必须对审计委员会进行改革,审计委员会必须拥有独立的决定权和诉讼权,必须有审计委员会章程,且必须由股东或股东会赋予这些权力。

    第六,要高度重视总经理的独立地位,并使其承担类似于西方国家CEO的角色。发达国家成功的企业,其主导角色基本都是CEO,比如特斯拉的马斯克、苹果的乔布斯和库克、英伟达的黄仁勋等。他们高度独立,既独立于股东,也独立于董事会,同时独立承担责任,并享有与其贡献高度对称的激励(尤其是长期激励),由此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总经理的潜能,实现企业家的最大价值。另外,总经理应由董事会独立地从前述透明化的、竞争性的和职业化的经理人市场选择,这可以使总经理时时有危机感,从而发挥其最大潜能。

    第七,要进一步健全法律,要尽可能用法律代替多如牛毛的政策。我国的法律仍不健全。一方面细化不够,比如公司法,原来有218条,新公司法也不过266条,而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很多都有上千条,如英国公司法有1300多条,还有16个附件,想钻法律的空子很难。我们的政策很多,有的政策之间还有矛盾,政策越多,彼此之间就越容易产生矛盾,因此,好的政策要整合成为法律。另一方面,威慑力不够。发达国家通常民事、刑事和行政处罚并重,彼此不能替代。民事处罚可以让违规者倾家荡产,刑事处罚可以让违规者把牢坐穿,行政处罚可以让违规者终生禁止进入资本市场及担任企业高管和董事。威慑力不够,使得违规者承担的成本远低于其由此获得的收益,进而导致违规违法屡禁不止。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